四、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几点建议
当前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比较突出,反映到法院案件中来的只是一部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实际存在的土地纠纷问题,仅靠法院运用司法程序是不够的,必须建立综合治理机制,纳入统筹安排,健全防范机制,及时排查、发现和消除涉及农村土地问题的不安定因素,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加强农村土地问题的法律研究。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必须围绕农村稳定和发展的大局,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土地问题调研活动,发现和分析涉及农村土地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政策和法律的层面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新机制、新方法。
2、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
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增强其权威性和凝聚力,使其在管理农村各项事务,特别是处理土地纠纷问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最接近,最了解农村土地的现状及纠纷的起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把土地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要依法管理农村与土地相关的承包合同。农村所有经济活动特别是涉及农民利益的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凡能够用合同管理的都要依法纳入合同管理。签订农村承包合同必须坚持合法、平等、自愿的原则,严禁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逐步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3、加强政府对农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向外发包享有批准权,可以通过批准行为来监督和指导农村发包土地的有序开展。为避免因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指导监督不力导致农村土地工作中出现混乱、产生矛盾,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土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的规范和指导。对农村土地发包、流转、局部调整等要登记备案,实行全程监督,减少发生土地纠纷的潜在隐患。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委会和农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通过正确有效的引导、指导和培训,提高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通过以上各项工作,来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4、完善多元化土地纠纷解决机制。
一是要拓宽纠纷解决渠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的规定,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土地纠纷矛盾,应当是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管齐下,为那些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当事人提供多种救济渠道,使更多的土地纠纷在诉讼外迅速、便利、妥善地得到解决,减轻法院的压力。二是建立农村土地矛盾排查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深入农村开展土地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工作,做到土地问题“早发现、早处理”。对排查中发现的土地纠纷隐患,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职能部门也要提前介入,做好纠纷当事人疏导稳控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要健全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机制。要建立健全处理土地纠纷的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组织专人、集中力量,主动深入到农民中及时处理发生的土地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引起不良事端。
5、提高对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靠农业为生。对农村存在的无地农民导致的人地矛盾问题,应主要通过发展方法解决。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无地、少地农民扩大就业领域,优先安排他们参加各种技能培训,把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转变农民思想观念,大力促使农民增收致富,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经商,走城镇化发展道路,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同时建立和提高社会保障机制,缓解农村土地矛盾。
6、积极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
土地资源的有限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土地价值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呈增长趋势。现实中部分因流转产生的土地纠纷案件,就是因为签订合同时对土地价值增值情况预见不足,流转费用低廉,农民感到很吃亏引起的矛盾。目前城市周边农村土地流转中,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土地不能复耕,从长期来看对农民合法权益是一种损害。针对土地流转的现状,应大胆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增加农民土地收益,稳定农村土地流转关系。
参考文献:
1、《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者孙志远、刘松云,《小城镇建设》2007年第3期
2、《土地使用权纠纷》,作者祝铭山,中国法制出版社
3、《农村土地法律适用于疑难释解》,作者郑美珍,中国法制出版社
4、《土地纠纷实务指南》,作者李长明,中国法制出版社
责任编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雪化平律师网版权所有:http://www.xuehuaping.com----------------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