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口中的绝大多数是农民。农民世代耕作辛勤劳动,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普遍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扶农和惠农政策,特别是免除农业税和增加各项农业补贴后,提高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在新形势下地位显得更加重要。但随之而来的农村土地纠纷也不断发生,虽经各级党委和政府全力做稳定和协调工作,以及民间组织大力调解化解了很多矛盾,但仍有大量的纠纷诉至法院,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涉农土地纠纷案件情况复杂,审理难度大,标准和尺度也难于掌握。正确处理这些案件,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稳定大局。我国于2002年8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使人民法院审理这类纠纷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新问题新纠纷仍不断涌现,这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下面就审理涉及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谈一谈个人的粗浅看法。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五种情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以及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这是法律上比较宏观的划分。从实际受理的案件情况分析,土地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1、村民之间转包土地引发的纠纷。
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方式流转。农民把自己的承包土地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在履行转包协议中发生矛盾,双方不能协调一致,诉请法院解决。这类案件从争议根源来看又表现出多样性,一是因转包地被开发或出租后补偿费归属问题发生矛盾。转包土地被开发或租用后,土地补偿费、青苗费、附着物赔偿费归原承包人所有或是归现耕种人享有,双方意见不一发生纠纷。二是在转包土地上种植特定作物引起纠纷。村民之间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后,转包方在土地上种植花木、经济作物等,原承包人见效益较好想提前收回土地,便以各种理由干扰阻止转包人继续使用土地,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2、村民与村集体之间履行特殊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
一是承包人拒不给付承包费产生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鱼塘等,在合同履行中,承包户以村集体提供的土地、鱼塘不符合使用条件,自己未获得预期收益为由,减扣或拒付承包费而引起纠纷。二是承包果园开发后因赔偿款分配引起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果园并添加种植果树,合同期限届满前果园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果树赔偿款归谁引起纠纷。三是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引发纠纷。承包人与村集体签订协议承包集体所有的荒地种植果树、林木,而后承包户在在承包地上修建大量房屋出租牟利,引起其他村民气愤,村集体为平息矛盾起诉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
3、离婚分割承包地引起的纠纷。
以前的离婚案件中由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过土地分割问题,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不主动涉及承包地分割。近年来由于土地价值大增,当事人因离婚提出承包地分割的情况越来越多。有的是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要求一并分割承包地,有的是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承包地分割的诉讼。
4、土地集中流转后租金分配引发的纠纷。
经承包户同意,村集体把土地集中对外流转,合同履行中个别原承包人认为租金分配不合理,以村集体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诉请撤销村集体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类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处理起来非常困难。
5、未按程序发包或调整土地引起的纠纷。
村集体随意将农民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大量存在。一是原承包人把土地转包或借给他人耕种后,村集体直接将土地发包给耕种人。如有的原承包户把土地借给其他人耕种,农税、提留等由耕种人交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干部未告知原承包人,即把借耕土地发包给耕种人。原承包人遂以村集体侵权,向法院起诉讼请求返还承包地。二是村干部滥用职权随意调整承包地,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6、因客观情况发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致土地流转租金低廉诱发的纠纷。
这类案件主要表现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涉及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山等,约定承包时间很长,一般为50年。由于签订合同在中央出台系列惠农政策措施之前,土地价值还未充分体现出来,约定租金中含有上交国家的税费,随着免征农业税及农业补贴政策的落实,纯受益性质的租金水平大大降低,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引起村民普遍不满,村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7、村集体收回外出打工人员承包地引发的纠纷。
农民在外打工并在城里买房安家,举家迁移出原籍,村集体以承包人户口已不在农村为由收回土地,承包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废除村集体决定,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涉及的理论较为复杂、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妥善处理土地纠纷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而是关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社会问题。把握好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的总体原则,对于妥善处理这类案件十分必要。
1、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合法流转。
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这是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2、把握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在我国,政策和法律有着统一的指导思想、政治方向和利益基础,本质上是一致的,在出现法律空白时相应的政策可以给予补充。但是,政策与法律在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表现方式、实施方式、效力范围等方面都存在区别,政策和法律各有其独特的不能互相取代的调整机制。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假如必须按照政策办事,也不能损害公民在法律结构中所取得的合法权益。国家土地政策是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土地利用、开发情况,土地政策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的政治决策和对策。在目前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方面,政策的调节作用相当强大。法律调节具有强制性,政策具有导向性,处理二者关系应坚持政策调节服从法律调节,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法律与政策存在冲突时,应当按照法律原则正确适用相关政策。
3、正确处理法律、政策与村民自治、乡规民约的关系,力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除了政策、法律对农村土地的调整、规范外,还普遍存在农村村民自治与乡规民约的非正式规范。村民自治是随着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进而产生的,是村民自主解决农村公共问题,进行公共管理,提供良好公共服务的重要制度安排。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乡规民约是指作为农村村民自治的一种调整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利益及村民行为的规范。由于农村土地问题的复杂性,在法律、政策进行宏观调整的同时,发挥微观意义上村民自治和乡规民约的作用非常必要。乡规民约必须合法且仅作为政策法规的补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时既要充分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和乡规民约的既定事实,又要对借村民自治、乡规民约之名制定土政策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坚决依法纠正,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4、坚持司法为民原则。
首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诉讼调解。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坚持以化解矛盾,构建和谐为目标,把调解作为处理土地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依靠村委会、基层政府信访部门、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出面协调,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其次,做好判后答疑。农村当事人法律素质相对较低,对法院裁判文书理解困难,有必要在案件宣判后向其解释判决的理由,力争服判息诉。第三要巡回审理、开展法制宣传、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农民合法权利。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为农民诉讼提供方便,并组织农民群众旁听,提高他们对土地法律政策的了解和明辨是非的能力,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5、延伸审判功能,提出司法建议。
司法不是万能的,土地纠纷案件原因复杂影响面广,许多案件反映的是农村带普遍性的问题,单靠司法手段不能解决问题,有时会出现“案结事未了”的情况,应当及时将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党委、政府及农村基层组织提出司法建议书,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工作、解决突出问题,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6、坚持公平正义理念,确保案件质量。
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正,通过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实体公正,尤其在案件处理结果上要体现出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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