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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最新认定标准-2     (2023-2-23 12:29:45)


“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要件三):
一、2019年司法解释(法释〔2019〕15号)列举了部分“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以下对上述司法解释列举的(一)、(二)、(四)项并结合2022版会议纪要内容进行解读分析: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022版会议纪要明确了该项司法解释应当理解为:分别为三个以上行为人或团伙提供帮助,且被帮助的行为人或团伙组织实施的行为均达到犯罪程度。

明确为同一对象提供三次以上帮助,不属于该项司法解释规定的“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1、“支付结算”认定;

2022版会议纪要对2019年司法解释中的“支付结算”进行了专业法律定义和限制,即: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不宜认定为2019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支付结算”。

根据上述2022会议纪要规定,也就是说今后行为人单纯的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不再认定为是一种“支付结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按照平义解释,不仅包括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而且还包括为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换言之就是为他人提供一种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即涉案银行卡不仅进钱而且还出钱,把接收的诈骗资金再转移走的行为。而单纯的提供银行卡,并不能直接导致资金的转移,即不能直接导致进入卡里的钱被转移走,所以2022版会议纪要对“支付结算”进行了细化定义和限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举个例子:

张三向李四提供/出售了自己的银行卡,涉案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单向流入银行卡中的资金共计20万元,而张三只是提供/出售了一张银行卡,获利3000元,则此时张三不构成帮信罪。
因为根据2022版会议纪要,将没有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行为,不再认定为“支付结算”的行为,而张三并没有提供上述验证服务,即没有将资金再转移走,因此其行为不再属于“支付结算”行为,所以对张三的行为无法再适用2019年司法解释规定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

那对2019年司法解释规定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该如何理解?

结合2022版会议纪要,简言之就是不仅提供银行卡,而且还帮助配合转账、套现、取现等转移资金数额达到20万元以上。

2、2022版会议纪要明确了帮信罪今后3000元(电信、网络诈骗立案追诉数额为3000元)和30万的追诉立案的新标准;

举例:

张三向李四出售/提供了两张银行卡,涉案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共计100万元,虽然可以查证该100万元中超过3000元是诈骗资金,但是李四也不要求张三配合转账、套现、取现等验证服务,而是拿着李四的涉案银行卡进行消费。
此时,根据2022版会议纪要,张三的行为仍然构成帮信罪。张三的行为明明不符合上诉司法解释规定的“支付结算”行为了,怎么还构成犯罪?

原因是因为,如果张三的此行为不构成帮信罪,无疑是在鼓励大家换一种方法继续赚钱。

所以,2022版会议纪要明确了: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超过30万元,且其中至少3000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行为人能够说明资金合法来源和性质的,应当予以扣除。注意,两个条件是“且”的关系,即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举例:

张三向李四提供了两张银行卡,涉案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共计25万元,虽然能够查证该25万元中超过3000元以上系诈骗资金,但是李四仍不要求张三配合转账、套现、取现等验证服务,而是拿着李四的涉案银行卡进行消费。此时,张三就不构成帮信罪。
因为张三不符合2022版会议纪要规定的“支付结算”行为,自然无法适用2019年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二)项。根据2022版会议纪要规定的最新标准,3000元+30万的标准,张三提供的涉案银行卡单向流入的资金为才25万元,达不到最新标准30万元,所以不构成帮信罪。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
2022版会议纪要明确了“违法所得”应理解为:行为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由此所获得的所有违法款项或非法收入。行为人收卡等“成本”费用无须专门扣除。

举例:

张三涉嫌帮信罪,违法所得刚好1万元(达到2019年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但是嫌疑人在此过程中因为收卡等所支出交通费、购买工具费用等成本为2000元,对于该2000元就不需要从违法所得中扣除。
如果扣除犯罪成本,无疑是在减少犯罪成本。

二、意见(二)第九项规定对2019年司法解释第(七)项的兜底条款进行了补充,也规定了属于帮信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况;
该意见第九项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2019年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出售、出租、收购银行卡、信用卡等5张以上(包括本数)或者出售、出租、收购手机卡20张以上(包括本数),就构成帮信罪的“情节严重”,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明知”,则妥妥的帮信罪无疑了。

以上就是根据2022版会议纪要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今后构成帮信罪的最新标准。


来源:转自https://zhuanlan.zhihu.com/p/516481819
作者:法律人田猛​
法律职业资格证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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