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日,各地人民法院纷纷向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各地陆续发出了当地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财产分割一直是离婚纠纷案件中的难点,如何确定离婚双方的夫妻财产状况,往往也是律师代理案件中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各地陆续发布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让众律师同仁备受鼓舞。作为处理过大量离婚案件的资深律师,雪化平律师认为,通过法院主动发布财产申报令,让当事人双方如实陈述自己真实的财产情况,能极大地节省司法诉讼的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实现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至此,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一项法定义务,财产申报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如实申报或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都需要承担明确的法律后果。
在以往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也会要求双方当事人陈述各自和家庭的财产。但财产申报中较难避免的是一方出于自身利益,少说或故意隐瞒自己的财产。在现实婚姻生活中,有相当多的夫妻并不拥有完全平等、透明的互动关系。比如在一些家庭中,夫妻中一方主外,挣钱多;另一方主内,日常工作主要是为家庭成员提供服务。平时挣钱多的一方往往在实际上掌握和控制了家庭财产的知情权和主动权。在婚姻和谐时,夫妻双方各自为家庭服务,财务知情权和支配权并不是什么大问题,然而一旦婚姻关系生变,夫妻中弱势的一方很难平等、全面地了解家庭财产的全貌。所以,如何规避婚姻中强势一方在财产申报时的藏匿行为,成为财产分割的关键所在。
针对财产藏匿,法律此前就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隐藏、瞒报行为面临哪些具体处罚呢?在各地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中,有“未如实申报或拒绝申报的后果”一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前述行为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可以申请对该未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一方,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法院对该方予以罚款、拘留;若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该方的刑事责任。”
可见,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对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会有一定的震慑作用,有助于促进夫妻双方开诚布公,诚信诉讼,更好地解决夫妻间的财产争议;与此同时,它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难查清、案件拖延的难题,提高司法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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