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律师复盘
(一)“移花接木”,套取“夫妻公司”钱款触犯挪用资金罪
在(2016)浙0681刑初493号案例中,男方与他人起了与“夫妻公司”相近的中文名称,对海外购货公司代表谎称“夫妻公司”收款账户更改,从而用“移花接木”的方式企图“瞒天过海”侵占夫妻公司财产。后被妻子发现,通过刑事手段控告维权。男方与他人退款后,法院定罪为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构罪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夫妻公司”财产亦具有独立性,男方挪用,也构成犯罪。
(二)男方侵占妻子入股企业的资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即使在夫妻一方入股的企业亦可获罪,如(2018)鲁0683刑初399号案例中,男方在公司任职,自己虽然不是股东,但妻子是公司股东、且所占股权比例越来越大。但即使如此,男方侵占公司资产也是违法。本案中,辩护人称:“被告人刘强与其妻离婚时,双方并未就公司财产纷争作出清算和解释,且刘强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即使刘强将公司的资金放在手中,也属于股东行为。”对此,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浩海公司属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虽被告人与浩海公司股东之一系夫妻关系,但夫妻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能混同。
(三)明知非夫妻共同财产拒不返还,或能获刑
由于“代持”“借用账户”情况广泛存在,在离婚纠纷发生时,一方出于物质利益考量,或给对方施加心理压力,往往否认“代持”的客观事实,在明知并非共同财产情况下,仍然拒不向权利人交付财产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而(2018)鲁0304刑初154号案例,给我们提了醒,明知并非共同财产仍恶意侵占、拒不返还,可能获罪。
(四)擅自挪用“夫妻公司”资产用于弥补出资亦有争议
在(2016)鄂刑申81号案例中,男方是威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男方处分公司财产,二次被定罪、一次申诉被驳回。但男方不甘心,再次申诉到湖北高院。最终,高院认为,虽然张胜在夫妻公司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货款收回后未上账而予以支配,从形式上看其行为侵占了威锋公司的财产,但最终认定,此行为本质上并没有损害威锋公司的利益而判决不认定为犯罪。虽然最终迎来胜利判决,但前后用了七年的时间,可谓得失自知了。
(五)利用“侵占”“挪用”罪名控告配偶的情况不再罕见
正如(2018)鄂01刑终1328中的情景,个别离婚纠纷的当事人,本可以在离婚案件中采用民事手段解决钱款争议,但却运用刑事控告、举报的方式,在离婚时,企图以刑事追诉将配偶另一方定罪。虽然我们研究的案例,不乏法院驳回的判决,但即使是自诉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压力如影随行,是否获罪,只有在法院终审后才能最终定性,在此之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必将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或许在自诉(侵占罪)案件的开庭、或公诉案件(挪用资金罪)侦查或提起公诉阶段,被告人的心理防线就难以守住了。
总体来说,虽然“夫妻公司”争议本质上是经济利益之争,但实践中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争议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其中虽然有个别当事人利益心切的因素,也有当事人不懂法、不学法或淡漠法律的原因,对法律缺少应有的敬畏。特别在“夫妻”公司争议中,认为都是“家里的事儿”,法律意识淡漠,也是造成最后获罪的原因。自诉案件还可以通过获得自诉人的谅解而撤诉或从轻,但公诉案件,即使被害人谅解,但只能是量刑的情节。有“夫妻公司”争议时,自己不要轻易打“刑罚”牌,但也要小心对方用“刑事控告”进攻。不然,一旦立案、提起公诉,再恍然悔悟,一切皆晚!
作者:贾明军 来源:家族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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