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介绍 | 业务专长 | 联系方式
 
您的位置:雪律师法律网>>查看页面
 
2022,夫妻一方避免“被负债”的10个法律要点-2     (2022-3-12 9:44:52)


六、在夫妻分别财产制下,应在双方借款合同成立前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这一规定以“相对人知道该约定”为条件,即在相对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相对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应以夫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相对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相对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

因此,为了避免债权人以不知晓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为由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应在举债前就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而对于大额举债,则可以在披露前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公证,以固定其形成时间。

需要提醒的是,借款合同一般自借款合同签订时成立,但《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如果债权人非自然人,而是企业或者组织,非举债方应在借款合同订立前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如债权人为自然人,应在借款交付前披露。

七、积极举证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个人债务:(1)婚姻持续短暂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宗开支,负债用于家庭共用共益的可能性较低的;(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的;(3)债务用途存在指向举债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可能性;(4)债务用途与举债人无直接关联,而是举债人单方自愿负担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如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债务加入等;(5)债务用途无益于家庭甚至有损于家庭安宁生活的,如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对此,非举债方可以通过积极搜集相关证据,如分居协议、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降低“被负债”的风险。

八、在和对方订立离婚协议时,对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谁来承担予以明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在离婚协议上开列共同债务清单,对夫妻共同债务予以明确,约定除清单所列的债务之外,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如一方因对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而涉诉并担责,则有权就所承担的全部债务向对方行使追偿权。

案例君注: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夫妻双方仍应共同偿还。此处与前文所述并非矛盾。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分割并不影响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权利。

九、通过购买大额保单隔离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如果非举债方以婚前财产购买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在保险人退保或者收益人提取时不会被强制执行。此外,非举债方可出资以父母为投保人,以子女为受益人,降低因负债而影响子女生活品质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应在负债之前购买。

十、设立家族信托,隔离家族财产

对于高净值人群,可以考虑设立家族信托,隔离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有效的信托,可以实现财产隔离功能以及财产保护功能,家族财产设立信托后会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中隔离出来,信托当事人的债权人均无权触及信托财产。

还需注意的是,家族信托应在举债前设立,从而避免被债权人起诉撤销的风险。

结束语

以上列举的债务隔离的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夫妻中非举债一方无辜“被负债”的风险,但在具体的操作中仍需充分权衡利弊,避免为了防止“被负债”而产生的诸如共同财产流失以及夫妻关系不睦的风险。对此,应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以及维护夫妻之间感情的需要审慎选择。

注:补充内容摘编自《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


文章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丰国律师

----------------雪化平律师网版权所有:http://www.xuehuaping.com----------------


[关闭窗口]

 



雪律师法律网  © 版权所有京ICP备12020737号   联系电话:13910672750
Email:winter_xue@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