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有哪些方式? 1)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2)或者,通过法院起诉,获得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 注:当事人在法院领取了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后,就不需要再去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具有与离婚证同样的法律效力。
2、哪些人属于法定的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3、哪些人属于法定的家庭成员?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4、成年子女在什么情况下,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权利?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因此,高中毕业之后,父母无继续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5、配偶有重大疾病,可以撤销婚姻吗? 根据法律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撤销婚姻: 1)配偶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参考《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等三类疾病); 2)重大疾病的发病时间早于办理结婚登记时间; 3)配偶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告知重大疾病情况; 4)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
6、哪些债务是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债务约定由其中一方负担,且相对人知道的; 3)夫妻一方婚前所负担的债务,且该债务未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4)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犯罪违法活动中所负担的债务。
7、哪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所负担的债务; 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
8、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登记离婚吗? 不一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因此,原则上在诉讼离婚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法院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查明案件事实情况,以便对判决离婚提供事实依据。但是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法院不应当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以避免受害人持续性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
9、子女年龄对抚养权纠纷判决的影响? 1)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例外情形: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协议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了女键康成长无不利影响 2)已满2周岁的子女,以协商为原则;协商不成,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例外情形: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如存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子女随其生活,对了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庆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 3)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来判决。
10、如何适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法定离婚事由? 分居必然无法共同生活,而共同生活包括夫妻生活、经济合作及履行夫妻义务等方面,即夫妻之间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但是并不必然以该理由就会导致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认定感情破裂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 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元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
11、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中,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按照原物的自然规律而自然滋生和繁衍的新的独立的物。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是指物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孳息,例如存款利息、公司股权分红、房产升值等。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即财产发生变动而产生的收益并非来自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行为因素,而是来自非其本人因素而产生的价值增长。
12、离婚后,父或母可以一方更改子女姓氏吗? 不可以。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父或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者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13、对于期房,法院能否对房屋所有权归属作出判决? 离婚时双方对期房归属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上述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诉讼。
14、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多久? 三年,自当事人发现该财产之日起计算。 15、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以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房屋,该如何分割? 原则上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不动产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补偿的计算方法如下: 增值补偿=离婚时房屋评估价值*已还贷月数*月均还贷本息/(房屋合同价+贷款期应还总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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