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书
申请人:王涛(化名),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职业军人,编号:军字第XXXXX号,住南京市玄武区,电话:XXXXXX,系被申请人之子。
被申请人:王华(化名),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职业军人,编号:南文字第XXXXX号,住南京市秦淮区,系申请人之父。
请求事项
因被申请人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现请求贵院依法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1994年1月因胆囊炎于南京军区总医院普外科行胆囊切除术,术中致胆总管切断,即行胆管空肠Roux-en-y吻合术,同年7月30日因胆管狭窄再行手术治疗,1995年因吻合口狭窄在上海八五医院行胆肠、肝门整形吻合术、肝胆管肠吻合。术后相继引发慢性胆管炎、肝脓肿、肝内胆管结石、便秘等病症,并长期患有高血压病,多次入院治疗。2015年7月被申请人进食后咳嗽,因出现发热伴咳嗽咳痰症状入抢救室治疗,同年10月突发高热伴神志不清,并发肺部感染引起呼吸衰竭,行气管切开术。
被申请人现于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住院,住院期间胆管炎反复发作,伴有行动和语言能力丧失,意识状态不清,2016年10月9日出院诊断为硬膜下积液,产生脑外伤后遗症。被申请人现疾病缠身,卧病在床,已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饮食、洗漱、排泄均需他人代劳,同时丧失意识,无法接收外界信息,更无法与人进行交流。完全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指定监护人。
此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涛
二零一七年 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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