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因此,仅有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完全证明借款关系的成立。
对于此类情况,律师建议:
1、出借人除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外,还可以搜集证人证言和电话录音。采取录音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被录音人必须是债务人本人; (2)录音内容尽量完整反映债务的内容和借贷关系发生的经过、具体金额和欠款数额; (3)录音过程中,态度和善,注意沟通技巧,确保对方陈述清楚事实且反映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威胁、逼近的情形。 (4)录音证据需要真实、完整,未被剪辑、编辑、篡改。
2、出借人应及时向借款人催要借款,让其制定还款计划,形成书面材料,或者让借款人通过银行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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