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却无借款凭证,法院会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
债权人主张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只提供银行业务对账单、交易明细、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资金流向的证据,未举出存在借贷关系的其他证据,对借款事由、利息、资金来源的举证及理由并不充分,法院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王林与李本强、徐建利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申2687号]中认为:“关于当事人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问题。王林主张其与李本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只提供了银行业务对帐单、交易明细、转帐凭证等证明资金流向的证据,并未举出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其他相应证据,对借款事由、利息、资金来源的举证及理由并不充分。而李本强举证证明存在着李本强向刘某打款,刘某再向王林打款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流向,刘某在一审亦出庭作证证明系王林向李本强借款。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双方资金往来是否属于李本强借款,原审相关认定并不缺乏证据证明。
关于原审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王林主张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由其举证证明存在民间借贷相关的基本事实,在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资金往来属于李本强借款的情况下,李本强自无需承担还款的证明责任,原审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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