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该规定是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以及赔偿金的重要法律依据。 关于“前十二个月”含不含当月工资的问题,我们认为不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月工资。一方面,法律规定的是“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不论解除或终止行为发生在月初或月末,该解除或终止行为所在当月是整体作为一个时点来进行判断的,当月不应当计入“前十二个月”;另一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往往不是发生在劳动者工资计算周期的最后一天,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月的工资都不是整月工资。在计算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通常是将前十二个整月的工资作为计算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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