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周星驰诉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涉外人格权侵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援引相同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该民事关系的准据法作出了一致的选择。
当姓名权和肖像权具有商业化使用权能时,当事人仅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进行主张,该人格权的精神利益和财产价值可一并予以保护,包括属于合理开支的律师费在内均应纳入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范围。
在酌定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应结合权利类型、侵权方式,从侵权程度、被侵权人和侵权人的身份地位、经济情况、获利情况、过错类型、其他情形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2期
2.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手机用户使用安全软件对呼入号码进行评价性标注,即使评价带有负面性特征,也属于公众正当社会评价的范畴。安全软件平台根据公众用户的标注,将被标注号码的负面性评价在手机用户接听界面中予以自动展示的,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除号码权利人能够证明平台故意捏造虚假评价外,即使展示内容对号码权利人声誉产生一定影响,平台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或帮助侵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0期
3.林某某、陈某某诉蔡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民事主体行使各自的民主权利,均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不得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主体各自行使民事权利导致冲突的案件,应当依据事实,判断各方当事人行使其民事权利的合法性与适度性,据此平衡上述权利冲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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