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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桂高法民二〔2020〕19号)-8     (2020-8-4 15:19:28)


八、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

41.【构成要件】在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时应当注意检验案件是否符合以下四个要件:
(1)主体要件。原告应当是公司的债权人,而不应是股东自己对公司主张法人人格否认;被告应当是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而不应是其他无辜股东。
(2)主观要件。实施相关滥用行为的股东应当是故意为之,其目的是逃避债务,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如果股东主观上没有过错,或者过错不明显,属于过失,未达到“滥用”的程度,就没有必要否定公司人格。
(3)结果要件。作为原告的债权人受到的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程度,即不仅公司对原告的债权丧失清偿能力,且其他法律依据也无法保护债权人利益;例如,虽然控股股东存在相关滥用行为,但如果公司名下资产较为充足,也不宜由债权人直接诉请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又如,有证据明确显示控股股东从公司无偿拿走3000万,没有做账,应直接诉请追回即可,只有是控股股东与公司财产完全混同,根本无法算清其从公司无偿抽走的具体数额的,才可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4)因果关系要件。虽然债权人受到“严重”损害,如果不是股东“滥用”行为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如市场变化、交易风险、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等,那么就不应突破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

42.【法人人格否认的既判力范围】公司人格否认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判力仅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用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
但如果其他债权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3.【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债权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以后,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审理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该公司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44条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该公司财产的除外。
该公司破产宣告前,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条或者第10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审理该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恢复审理。(《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1条)

九、对赌协议的效力审查

44.【对赌协议的基本认识】含有“对赌”模式的股权投资交易,其基础法律关系仍为股权转让合同,不宜将对赌协议作为单独的法律关系处理。
一般股权转让交易中,股价与股权份额互为对价;但在含有对赌交易模式时,股价所对应的合同对价在订立合同之时暂不确定,该对价可能既包含出让特定股权份额,还可能包含金钱补偿或溢价回购等内容,这需在约定条件成就时方能最终确定。
对赌条件作为“或有债务”而存在,属于交易对价的组成部分,属于股份出让方(对赌承诺方)的主合同义务的一部分。

45.【回购条款的性质】股权转让交易中采用对赌协议模式的,其设置回购条款通常旨在抽回投资,即收回“借款”或“融资款”,人民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公司资本制层面的审查,即回购是否遵守法定减资程序,以保证抽回出资或收回“融资款”背后的各方利益得到公平保护。
但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其股份,同时诉请目标公司履行减资程序的,基于公司减资程序属于公司自治事项,司法不予介入,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6.【名为对赌实为借贷的认定】若对赌目标在客观上不可能或几乎不可能达成,则实质上消除了所附条件的“不确定性”,其约定的违约责任就成为必然发生的结果,该部分收益即为投资方获得的固定收益,该内容已不再符合“对赌”的性质,对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认定为借贷关系。



注:
本指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为《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为《民法典》:关于《公司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简称为《公司法解释一~五》;关于《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简称为《企业破产法解释一~二》。
本指引主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至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另有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而与本指引不相符的,以该特别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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