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介绍 | 业务专长 | 联系方式
 
您的位置:雪律师法律网>>查看页面
 
离婚时双胞胎:夫妻一方抚养or分别抚养?     (2020-6-29 9:55:47)


在二孩时代,探讨双胞胎的抚养权问题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上海法院审理的“(2019)沪民初71624号”案正是重点围绕该问题展开,本文借此案分析这一问题的审理思路。

案号:(2019)沪民初71624号
案由:离婚诉讼
判决日期:2019年

案情介绍

李女士和张先生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于2018年3月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两个孩子出生后,原告李女士父母来帮忙照顾孩子,偶尔由被告张先生父母帮忙带。生活中,由于双方父母矛盾较大,造成夫妻感情恶化。2019年6月,男方乘女方不备,夜里伙同父母带着大儿子开车回东北老家,女方多次沟通让其将孩子送回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胞胎孩子均判归女方抚养。

争议焦点: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争议,原告李女士主张两个孩子均由其自行抚养,被告张先生主张大儿子由其抚养,小儿子由原告抚养。

律师观点

在承办李女士离婚抚养案件时,我们检索了相关案件,发现类似双胞胎这种情况的比较特殊。过往受到独生子女政策的影响,夫妻双方往往只有一个孩子,此时离婚时孩子抚养问题一般遵循如下原则:孩子两岁以内一般判归女方。如若夫妻有两个孩子的,出于化解矛盾,往往判决一人抚养一个。现在实施二孩政策后,判决理念是否会发生变化,判归一方抚养一个子女能否体现儿童最大利益?对此,女方代理律师很难妄下断论,但开庭初期,法官似有此意向,男方代理律师也提出了一方抚养一个子女的理由,且两个孩子再过几个月就满2岁了。

审理过程中,女方代理律师代理意见始终围绕“有利于孩子成长”、“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原则,并提供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主张未满两周岁双胞胎应由母亲一方抚养。

联合国于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于1990年9月2日在世界生效,该公约第三条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从此《儿童权利公约》成为我国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在我国法院审理的指导案例及相关案例中均体现了公约所确立的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结合上述原则,女方代理律师认为:

一、双胞胎孩子于2018年3月份出生,至要判决时,已1岁9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个孩子现不满两周岁,处于婴幼儿阶段,更需要母爱关怀,由原告抚养照顾更有利其身心健康。

二、虽大儿子离开母亲有半年时间,但男方伙同父母半夜强行带走孩子,这是婚姻案件中常见的抢孩子现象。对被告方此行为,女方代理律师提供案例说明,国内司法实务中,一个共识是,关于孩子抚养权并非难于执行。抢孩子的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若支持抢孩子的行为则违背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三、两个孩子均由原告李女士自行抚养符合《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原则,也符合立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例指导思想,有利子女身心健康。

法院判决

关于离婚后孩子抚养问题,双方均同意小儿子由原告李女士抚养,本院不持异议。但双方对大儿子的抚养问题产生争议,原告李女士主张由其抚养,被告张先生主张由其抚养。本院认为:解决双方离婚后的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以保护子女权益为基本出发点,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综合参考双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本案中,两个孩子是双胞胎,小儿子自出生后一直随原告李女士一起生活,大儿子2019年6月份被带走前也一直随原告生活,均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且目前两个孩子尚未满2周岁,日常生活中对母亲的依赖要多于父亲,虽然由于原被告及双方家人之间的矛盾所致,目前大儿子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但结合之前大儿子的生活情况及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在原被告离婚后,两个孩子均由一方直接抚养,在一起共同成长对其身心健康更为有利,本院认为均有原告抚养更为妥当,法院判决:婚生子双胞胎均由原告李女士自行抚养。

总结

从此判决结果和理由看,对于双胞胎孩子抚养权,司法理念已发生重大转变,不再是基于夫妻利益层面考虑,判归夫妻一人抚养一个,而是最大限度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雪化平律师网版权所有:http://www.xuehuaping.com----------------


[关闭窗口]

 



雪律师法律网  © 版权所有京ICP备12020737号   联系电话:13910672750
Email:winter_xue@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