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0年6月1日,J物业服务公司与J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宋某某自2010年6月1日起至今未向J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017年5月30日,J物业服务公司隧诉至法院,要求宋某某支付从2010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宋某某辩称,J物业服务公司请求支付2015年5月以前的物业服务费的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只愿意交纳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期间物业服务费。庭审中,J物业服务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催费通知单及照片。
法院判决:宋某某向J物业服务公司支付2010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法官说法:J物业服务公司当庭提交了催费通知单及照片,并且在不同时段将催费通知单张贴于小区公示栏以及宋某某的家门上,这说明J物业服务公司在不同时段主张过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之规定,因此,对宋某某提出的关于J物业服务公司起诉的部分费用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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