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P市H小区100余户业主以开发商无权在未经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与H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并未与H物业服务公司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不是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法院判决:100余户业主均应当向H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规定,H物业服务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H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业主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业主以自己不是合同当事人的相应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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