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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约定承租人交物业费之约定不能对抗第三方     (2020-6-15 10:27:23)


基本案情:P市G小区业主吕某将房屋进行出租后与承租人约定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进行交纳,并将《房屋租赁协议》向G物业服务公司进行了备案。后承租人一直未交纳物业服务费,G物业服务公司进行催交,吕某以房屋已经租给了第三人,应当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公司遂将吕某和业主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吕某和承租人承担连带向G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责任,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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