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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身遭受损害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2020-6-15 10:20:54)



基本案情:P市业主王某以违规擅自改造下水管道,造成家中被淹,后由于F物业服务公司不清理污水,导致年迈母亲在家中摔伤,产生上万医药费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法院判决:王某向F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和相应违约金。

法官说法:本案中,王某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系F物业服务公司违规擅自改造下水管道,造成其家中被淹,以致其母亲摔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王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王某如认为F物业服务公司未尽到服务义务,可要求其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若因管理不善造成其人身损害,可另行主张权利,王某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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