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业主徐某某因楼上住户搭建阳台影响其采光,认为E物业服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对此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由此拒交物业服务费。2015年10月,E物业服务公司拒绝为徐某某提供水电充值服务。2016年2月2日上午,徐某某家中停水停电。徐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E物业服务公司履行出售居民用水、电的义务,赔偿损失3000元。
法院判决:E物业服务公司赔偿徐某某损失1000元。
法官说法:本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E物业服务公司免费服务代收、代交水电气费、代订、代送各种报刊杂志等……。因此,E物业服务公司无偿为业主提供代收代交水电气费的服务是其合同义务,且E物业服务公司仅是代收代交,并非供应水电气的主体,其以业主未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为由拒绝业主交纳水电气费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属违约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徐某某仅举证证明宾馆住宿损失1000元,最终法院支持损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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