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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入住拒交物业费     (2020-6-15 10:19:18)


基本案情:熊某于2015年9月购买P市D小区毛坯房一套,开发商向熊某交房后,熊某因工作原因一直未装修和入住,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催促熊某交纳物业服务费后,熊某以其一直没有装修入住小区,并未完全享受物业服务,要求物业服务费按五折计算,双方隧起纠纷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判决:熊某全额向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及支付相应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熊某要求按五折支付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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