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2010.9.1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立案追诉标准: 5000元-1万以上; * 数额较大起点(1万以上至10万以下); * 数额巨大(10万以上)
  二、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272 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立案追诉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1)挪用单位资金 * 数额较大: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3年以下) * 数额巨大:十五万元以上。(3-10年) (2)挪用单位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 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3年以下) 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3-10年)
 
  案例剖析:食堂收银员也能职务犯罪
 
      一说职务犯罪,人们马上会联想到高官、高管,但杨某只是一名24岁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因职务犯罪触刑。杨某在北京一高校食堂担任服务领班的三年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72万元。前不久,海淀区检察院就杨某涉嫌贪污一案依法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公诉。     食堂收银员3年截留餐费72万余元    24岁的杨某在北京某大学中心食堂担任服务领班,负责中心食堂的收银工作。2007年7月一天,杨某利用每次去上级单位财务部上交餐费的机会,在电梯里偷偷将当次应上交的餐费扣下一部分据为己有,而且未被发现。     此后,杨某又多次截留餐费。后来学校食堂要求餐费上交时附上当日收银明细的电子表格,但杨某修改了收银机器出具的明细表格,平衡了账目。从2007年下半年到2010年4月间,杨某共贪污中心食堂餐费72万余元。     2010年4月,杨某不辞而别离开了单位,接替杨某工作的同事在核查账目时发现了餐费的巨大亏空。2010年7月,海淀区检察院依法对杨某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并决定对其进行网上追逃。9月,杨某在浙江省杭州市某旅馆办理入住手续时被民警抓获。11月,检察院以杨某涉嫌贪污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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