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转出方)违背忠诚义务,在未经对方同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向婚外异性(受让方)转账大额款项,系违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夫妻另一方可向上述款项受让人主张全额返还。如转出方并未在诉讼中主张返还款项的,法院不得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裁判受让方向转出方返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民终10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翡,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涌,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白,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家美,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达超,重庆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仲,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上诉人罗翡因与被上诉人何家美、周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6民初14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1日进行了询问。上诉人罗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涌、汤白,被上诉人何家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达超,被上诉人周仲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翡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周仲向罗翡借款共计328700元,双方均认可;2.周仲向罗翡转账共计265500元的行为是偿还借款,一审认定为赠与行为属事实认定错误。
何家美辩称,无证据证明周仲与罗翡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周仲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罗翡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何家美的权益。
周仲辩称,因生产经营在罗翡卡上取过三十余万元,后向罗翡转款二十余万元。
何家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被告周仲赠与被告罗翡的315500元行为无效。2、判决被告罗翡将前述款项返还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一审庭审中,何家美变更前两项诉讼请求为:1、确认周仲赠与罗翡的320500元行为无效。2、判决罗翡将前述款项返还给何家美和周仲。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何家美与周仲系夫妻,双方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3日,周仲通过其工商银行卡向罗翡转账共计255500元,通过农业银行卡于2014年3月1日向罗翡转账10000元,上述共计265500元。
2018年3月12日,何家美报警称在龙湖睿城,小三威胁安全。报警信息:“报警人何家美上门报警,称罗翡因为和丈夫周仲之前耍过朋友,现在分了,但罗翡不放手,非要周仲离婚,罗翡之前到龙湖睿城小区门口闹过,被保安拦住了,罗翡有可能继续来骚扰报警人,扬言要作出过激行为,报警人现到派出所备案。”
庭审中,罗翡提交了自己的工行卡从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14日期间的历史明细清单,拟证明周仲向其借款的事实,而周仲于2015年至2017期间向其转款系归还该借款,原告何家美对此不予认可,该工行历史明细清单中记录的是ATM取款、跨行费、信使费、卡年费等记录或其他转账记录,并无向周仲转款的记录。
庭审中,何家美提交了一份其与罗翡于2018年9月24日的通话录音,周仲在场,该通话涉及了周仲与何家美离婚、与周仲结婚的相关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本案中,周仲违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在与何家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罗翡产生婚外恋情,转账付给罗翡共计265500元,虽然罗翡抗辩称该转款系归还借款,周仲亦认可,但罗翡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向周仲提供了借款以及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因此对罗翡提出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周仲给付罗翡265500元的性质应当认定为赠与关系。因何家美与周仲对婚内财产未约定分别所有,故该笔财产应当认定为何家美与周仲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何家美同意的情况下,周仲的该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无效。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周仲在2014年3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期间赠与被告罗翡的265500元的行为无效;二、被告罗翡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家美、被告周仲265500元;三、驳回原告何家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4元,减半收取3017元,由被告周仲、罗翡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 待续
----------------雪化平律师网版权所有:http://www.xuehuaping.com----------------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