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相关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会议纪要
关于涉疫情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相关问题
会议讨论认为,民间金融具有丰富性、多样性、便捷性,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对于中小微企业融资多元化及存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受疫情及疫情防控影响,相当数量的中小微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对因疫情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一方面,要从尽量维系中小微企业存续及发展的角度,鼓励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延长还款期限、免除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等方式,继续履行民间借贷合同,为中小微企业的持续经营创造资金条件;另一方面,要依法维护出借方合法权益,通过司法的裁判、评价、指引功能,引导民间资本流向疫情防控等实体经济或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
1.关于出借人以借款人违约为由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问题
出借人以借款人未及时还本付息为由,主张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借款合同、提前偿还本息,借款人抗辩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停业导致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违约责任的,借款人应就其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审查借款人抗辩事由是否成立,应根据借款人资金用途,结合所属行业、地域、区域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对借款人经营的具体影响、影响程度等予以综合认定。借款人抗辩理由成立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受疫情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出借人要求解除合同、提前偿还本息的,不予支持。借款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的,可认定借款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对出借方解除合同的主张,应当根据借款方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等,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审慎认定。
2.关于出借人因疫情影响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问题
对采取分期支付或指定期限支付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在疫情影响期间以借款人停工停产停业、无法开展正常生产经营为由拒绝支付借款,借款人主张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支付借款的,如该借款设立有充分担保,出借人不安抗辩权依法不能成立,借款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出借人应向借款人支付借款;如该借款未设立担保,对出借人的不安抗辩权主张,应当责令出借人举证证明其行使不安抗辩事由的基础证据,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借款用途、借款人商业信誉、区域疫情影响程度等,严格审查认定。出借人不安抗辩权成立的,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提供担保、变更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保障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停业的市场主体尽快复工复产。
3.关于借款人因疫情影响主张解除合同、提前还款的问题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疫情发生前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因疫情影响无法开展正常生产经营,主张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偿还借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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