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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疫情建设工程案件审理的有关问题-四川高院会议纪要     (2020-3-6 11:49:30)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相关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会议纪要

关于涉疫情建设工程案件审理的有关问题

会议讨论认为,建设工程具有资金密集、从业人员众多、工程周期长环节多、行政监管参与度较高等特点,既往即属纠纷易发多发领域。疫情防控背景下,涉及工期延误、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上涨、费用增加、停工损失分担、违约责任处理等问题出现概率较大并可能由此引发诉讼,对此要有充分预判并做好切实应对。

1.关于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的处理

实务中,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往往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示范合同文本对不可抗力的确认、通知、后果的承担、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特别是对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等后果,均明确了处理原则。在审理中,遇有不可抗力情形的,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损失、费用增加,包括停工损失、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上涨等,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分配当事人权利义务;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及公平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分别承担。

2.关于承包人主张顺延工期的问题

工程项目因应对疫情及因疫情防控停工,承包人主张顺延工期的,应予支持。顺延的工期一般应当确定为政府在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发布关于停工停产之日起至政府批准复工之日或政府复工限制措施取消之日止。承包人主张因疫情劳动者返程迟延导致工期延误并主张顺延工期的,承包人应当就其主张举证,事由成立的,应予支持;事由不成立的,应予驳回。双方对工期顺延存在争议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3.关于承包人主张价款调整的问题

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针对合同工程涉及的文明施工、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增加的费用,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且协商不能时,上述因疫情防控新增加的费用,根据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方承担的合同惯例,参照示范合同文本载明的“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约定处理。对于承包人主张的应发包人要求赶工所增加的费用,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对于承包人主张的人工设备、原材料等价格大幅波动增加的费用,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或参照情势变更的相关处理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4.关于建设工程违约金调整的问题

疫情防控背景下,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考量疫情因素对合同不当履行是否构成影响及影响程度,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由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就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避免其以疫情防控为名规避责任或者获取不当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价款作为建设施工的对价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简单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要针对个案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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