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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调仲裁办案指导意见-1     (2020-3-4 20:31:27)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预防与处理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全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在特殊时期合法有序运营,结合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精神,省厅编印了《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解析及调解仲裁办案指导意见》,对预期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解析,对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对调解仲裁裁判工作给予了指导,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贯彻到争议案件的裁审当中,以高效率、高质量的裁审工作,维护好全省劳动关系稳定的和谐稳定,为全省复产复工恢复发展提供助力。

附件:《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解析及调解仲裁办案指导意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27日

附件:

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解析及调解仲裁办案指导意见

【疑难问题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问题解析及法律适用】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第四十五条的 相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作为劳动合同逾期终止的条件。《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提出,上述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即劳动合同逾期终止。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疑难问题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问题解析及法律适用】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无过错、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上述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不得按照劳动者无过错、经济性裁员的相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用人单位确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解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此外,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采取抗拒或干扰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行为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仅被行政拘留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疑难问题三】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期间或确诊感染接受治疗期间,是否应当计算在医疗期内?

【问题解析及法律适用】隔离期间不应纳入医疗期;确诊感染接受治疗期间,应纳入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及《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劳动者因新冠肺炎隔离期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不应纳入医疗期。劳动者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以及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接受治疗的期间,应当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第二条、第三条,享受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且医疗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疑难问题四】疫情防控期间仍然在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问题解析及法律适用】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义务。故在疫情期间为了防控疫情、保障民生,在卫生防疫、商业流通、交通运输、社区服务等相关行业的用人单位均应当依法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此外,《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于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要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要全力保障定点救治医院、发热门诊、集中隔离观察点等一线医务人员防护物资需求。

用人单位未依法提供劳动防护措施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并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疑难问题五】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进行隔离或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问题解析及法律适用】应当分情况支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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