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介绍 | 业务专长 | 联系方式
 
您的位置:雪律师法律网>>查看页面
 
职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有无工资?     (2020-2-29 11:59: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可见,《通知》对两种情形作了统一规定,无论是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的,还是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甚至是对于医学观察期间的,以及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都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结论:无论是隔离治疗、隔离措施、医学观察还是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单位都应当支付工资。

----------------雪化平律师网版权所有:http://www.xuehuaping.com----------------


[关闭窗口]

 



雪律师法律网  © 版权所有京ICP备12020737号   联系电话:13910672750
Email:winter_xue@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