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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卫疫情防控专刊 || 疫情防控劳动就业法律实用指南-4     (2020-2-20 16:33:21)


四、与劳动合同解除有关的法律问题

15.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疫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不能因疫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应当顺延至治愈为止。如果员工已经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应当适用医疗期的相关规定,员工未被确诊为新型肺炎,但被采取了隔离观察或其他隔离措施的,根据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企业均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隔离期、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结束为止。
处理方式,建议参照北京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的相关规定,对于因疫情被隔离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优先考虑安排年休假,未复工时间较长的,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待岗期间向员工发放生活费。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北京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
16.因疫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还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答:用人单位以员工被确诊为新型肺炎或被隔离治疗、观察、留验,或被采取其他隔离措施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均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应当向员工支付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二倍的赔偿金。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7.员工拒绝接受医学观察、检验、检查的,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员工拒绝接受医学观察、检验、检查的,应当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立即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同时建议向公安、社区相关部门进行及时上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如果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或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单位也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五、其他问题

18.本次春节延期休假期间,即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属于什么性质?
答:2月2日为休息日,1月31日、2月1日的性质类似于休息日。本次国务院1号通知所指的延长春节假期,系因疫情防控所需而临时增加的特殊休假,故1月31日、2月1日性质类似于休息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2)《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作   者   简   介

姜文焕律师,200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受聘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任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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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静律师,长期专注于劳动、合规事务领域,北京市社会与劳动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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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 莉律师,从业至今18年,西南财大法律硕士,成都市青羊区优秀律师,成都市律协证券与资本市场专委会副主任,曾担任多个人民政府及政府各级部门法律顾问,担任大中型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团队首席律师,潜心研究法律顾问标准化服务流程和诉讼精细化流程,结合人工智能法律科技手段为客户提供精细化法律服务,广受客户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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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子戈律师,上海大学学士,任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部长,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擅长公司治理房地产建筑、国际贸易等领域案件,先后为大量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深谙企业经营之法律风险,理论功底扎实,团队协作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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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银亮律师,毕业于成都理工大学,擅长金融类、民商事、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工作认真负责、恪守诚信,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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