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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卫疫情防控专刊 || 疫情防控劳动就业法律实用指南-2     (2020-2-20 16:32:36)


二、与劳动合同履行有关的法律问题

5.劳动者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根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最新规定,劳动者在被隔离期间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第一,劳动者被隔离期间,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的,劳动者隔离结束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隔离期限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限;第二,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限与劳动者被隔离期限相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送达《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合同通知书》;第三,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早于劳动者的隔离期限,用人单位应当先向劳动者下发《关于顺延劳动合同通知书》,将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延长至劳动者隔离期限结束,避免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然后再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发《终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律法规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6.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最新规定,关于劳动者在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调整工资待遇问题,应当注意三点:第一,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整薪酬、轮岗轮休,不能单方面决定调整劳动者的薪金及岗位。第二,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一般为30天),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第三,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按照当地标准支付生活费。
因此,在疫情期间用,用人单位应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与劳动者携手共进、共度难关,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规定向政府申请享受稳岗补贴。
法律法规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7.工作期间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引起了肺炎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对于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来说,因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或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法规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8.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医疗期如何计算、医疗期享受什么待遇?
答: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员工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则从其被确诊之日起执行医疗期政策,其隔离时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
根据有关规定,医疗期应按以下标准执行(各地如有地方性规定,按照当地的医疗期标准执行):
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法律法规依据: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第四条。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9.企业安排员工到疫情较重的地区工作,员工拒绝的,企业能否据此处理员工?
答:一般劳动者有权拒绝到疫情较重的地区工作,企业不能据此处理员工,但特殊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政府要求保障生产经营的企业除外。特殊行业的工作人员,一般指医护人员;政府要求保障生产经营的企业,根据目前政策规定,主要包括为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的通知》规定:一、因疫情导致职工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情形的处理:(十)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的,应提供必要防护条件并与职工协商一致,不得以职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处理职工,但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等)以及政府要求保障生产经营的企业职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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