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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卫疫情防控专刊 || 疫情防控劳动就业法律实用指南-1     (2020-2-20 16:32:10)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姜文焕   杨 静
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  颜   莉  赵子戈  苟银亮

                目    录
一、与劳动合同签订有关的法律问题
1.2020年应届毕业生招聘工作有何特殊规定?
2.疫情发生前,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下发《录用通知书》,是否可以因为疫情不予录用?
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为疫情推迟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
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为疫情延长试用期限?
二、与劳动合同履行有关的法律问题
5.劳动者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6.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7.工作期间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引起了肺炎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8.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医疗期如何计算、医疗期享受什么待遇?
9.企业安排员工到疫情较重的地区工作,员工拒绝的,企业能否据此处理员工?
三、与工资薪酬支付有关的法律问题
10.假期延长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支付的标准?
11.假期延长期间劳动者参加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及支付的标准?
12.根据疫情的需要,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延长假期?
13.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员工工资应如何支付?
14.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返岗,员工拒绝返岗,是否构成违纪?
15.劳动者隔离期结束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休养期间的待遇应当如何确定?
四、与劳动合同解除有关的法律问题
16.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疫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7.因疫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还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五、其他问题
18.本次春节延期休假期间,即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属于什么性质?

一、与劳动合同签订有关的法律问题      

1.2020年应届毕业生招聘工作有何特殊规定?
答:往年北京市范围内的高等院校在10月份就会向第二年毕业的学生下发《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签订的截至日期,一般为第二年的10月31日,根据2020年1月30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最新规定,因为疫情原因北京市将2020年《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的截至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法律法规依据: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30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毕业生签署就业协议书开始时间推迟到3月1日,结束时间延至12月31日。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为疫情推迟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
答:用人单位可以因为疫情推迟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最新规定,在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迟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用因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待到时效中止事由消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为疫情延长试用期限?
答:用人单位不可以因为疫情而延长试用期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约定了试用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的法律,疫情期间任何部门的规章制度不能与其相抵触。为了确保企业正确运用试用期来考核判断新员工职业能力,建议可以与劳动者协商暂停试用期,待回复工作后继续履行剩余的试用期。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求职者曾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来自疫情较重地区为由拒绝录用?
答:用人单位不能以求职者曾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来自疫情较重地区为由拒绝录用。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享有与正常人同等的就业权利,但传染病病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禁止从事的工作;如果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遭受歧视,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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