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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2     (2020-2-17 21:08:22)


12.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责任承担】出借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以其名下不动产为出借人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因抵押人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出借人依据抵押合同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
如因抵押物灭失或转让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出借人请求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支持,但抵押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应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13. 【约定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担保费、服务费和咨询费等担负方式的审查及处理原则】出借人依据借贷合同约定,主张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和配套费等)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判定;
(2) 诉讼保全担保费,一般不予支持;
(3) 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和配套费等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的其他费用,在审查借贷合同约定的效力、相关费用是否实际发生、费用是否合理的基础上,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与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后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 不予支持。
14. 【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无效】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应当以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维护家庭伦理道德、维护社会公序良  俗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本原则,民间借贷中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 请求:
(1) 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原因形成的“精神损失费”、“分手费”等债务;
(2) 因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形成的债务;
(3) 因“找关系”、“托人情”等请托行为形成的债务;
(4) 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家庭伦理道德所形成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查重点
15. 【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审查重点】认定是否存在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 夫妻双方是否在借贷合同中作为债务人共同签字;
(2) 非借款方事后是否补签还款方案、保证书或在庭审过程中表明对该债务进行追认;
(3) 是否存在其他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非借款方作出口头承诺,或者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予以认可。
16.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审查重点】认定借贷款项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考虑夫妻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习惯、家庭人口等情况进行判断;
(2) 借贷款项是否用于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等八类家庭消费支出;
(3)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否超过上一年度天津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三倍;
(4) 其他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17. 【共同生产经营的审查重点】认定夫妻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 夫妻一方负债系用于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经营的;
(2) 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投资,另一方虽未直接参与经营、投资但分享了经营、投资收益的;
(3) 其他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
四、民间借贷与其他法律关系的认定
18. 【争议的法律关系非借贷关系的处理】原告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  并非民间借贷的,应依据查明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并向当事人 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19. 【原告以不当得利二次起诉的处理】
原告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因未能证明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合意而被法院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再次提起诉讼的,依法受理。原告应对不当得利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0. 【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处理】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被生效的判决认定为犯罪,出借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 出借人单独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予以受理;
(2) 出借人同时起诉担保人和借款人的,告知出借人就借款人涉嫌犯罪的线索、有关材料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报案。出借人坚持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  ,裁定驳回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起诉,将借款人涉嫌犯罪的线索、  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继续审理出借人对担保人的诉讼请求。
五、职业放贷、“套路贷”的审查及虚假诉讼防范
21. 【职业放贷行为的审查】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职业放贷行为。因职业放贷行为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职业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和营利性。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 可以根据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放贷次数、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提  起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借贷合同约定格式化程度以及出借人是否  公开推介、宣传或明示出借意愿、借款金额和利息等因素综合认  定出借人是否具有营业性。同一原告或者关联原告在两年内向全 市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案件5 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两年内向社会不特定人出借资金3 次以上的,一般可以认定出借人的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借贷合同约定利息、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违  约金等相关费用的,或者借款人已实际支付上述费用的,应认定 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出借款项。
主要业务或日常业务不涉及放贷的出借人偶尔出借款项,或 者出借人基于人情往来不以营利为目的出借款项,不构成职业放贷行为。
22. 【职业放贷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借款人应当返还  借款本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一般应按照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能按照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标准计算。
出借人因从事职业放贷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23. 【“套路贷”的审查及处理】民间借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借贷合意达成的资金借用协议,出借人多以收取合法利息为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套路贷”是出借人  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  虚增债务、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经  审查,符合《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  规定的情形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及时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材 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24. 【虚假诉讼行为的审查及防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应当重点审查和防范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依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审查借贷双方的关系、出借人经济状况、借贷原因、款项来源、交付方式、资金流向等基本事实。必要时,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经办人出庭接受询问,对于不符合常理的陈述和自认,结合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经审查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对于原告的撤诉申请不予准 许,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根据虚假诉讼参与人的过错  程度,以及情节的轻重,加大适用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  制措施的处罚力度。虚假诉讼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将相关 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25. 【关联案件检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对是否构成职业放贷或虚假诉讼进行关联案件检索。
六、其他
本指南自2020 年2 月1 日起执行。全市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可参考本指南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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