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在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答:第一,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的条款及退费规定,明确哪些费用可退,哪些费用不能退,退费手续费等相关内容。 第二,及时办理退改机票、车票、门票、餐饮、酒店以及旅游行程手续。 第三,遇到行程退改方面遇到处理不及时、扣取费用偏高等问题时,积极与商家沟通,沟通无果,可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 第四,若商家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投诉无法解决,可在疫情结束后,向相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
8.从事演艺类、餐饮类、旅游类、运输类等服务业企业取消国内供应商订单后,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相关损失如何分担? 答:一是应当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来判断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服务企业根据客户需求,提前预定原料或与服务项目相关产品,与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且部分协议可能存在有“对赌”条款或者任务量要求。受疫情影响,难以继续履行。根据《民法总则》一百八十条,《合同法》一百一十七条等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9. 从事演艺类、餐饮类、旅游类、运输类等服务业企业取消与国外供应商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适用我国法律关于不可抗力规定,全部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答:能否适用我国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不能一概而论,具体需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适用“中国大陆地区法律”等条款或者双方可以中国大陆法律作为处理纠纷的准据法,则双方处理该纠纷可以适用中国法律,此次疫情的发生以及政府的行政行为可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则可部分者全部免除各方违约责任。 第二种:若双方合同约定不明的,法庭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准据法,中国境内主体应当争取纠纷在我国境内相关司法机构进行处理,争取适用中国大陆法律,认定该事件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几率较大。 第三种:在双方约定不明且争议在我国境内处理但适用了其他国家的法律,或者,该争议由境外相关司法机构进行处理并适用境外国家法律的,虽然各国法律规定在法理上存在着一定的共通性,但因各国法律制度及具体规定并不相同,针对中国的疫情以及中国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尚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取消订单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疫情发生后,企业应当如何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答:第一,检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定义、法律后果、责任分担等有明确约定,应优先适用当事人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适用法律规定。特别提示:(1)海商法、旅游法、邮政法等对特定合同的不可抗力认定均有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2)涉外合同可能适用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或者其他法域的法律,应当注意研判确定准据法及其内容。 第二,及时通知、采取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困难或无法履行合同,应采取包括微信、短信、邮件、函件等方式,在第一时间通知合同相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积极去协调各供应商,协调退费事宜,减少损失。 第三,保留证据。包括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各类文件以及向对方就合同履行因疫情发生问题、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清单及发票、催告对方履行合同等书面通知,对于潜在的诉讼风险做到防范于未然。 第四,若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变更、解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应签订书面协议,且清晰约定合同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如果无法面签协议,可以先通过微信、短信、邮件等方式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五,审查是否购买相关商业保险及限额。如果旅行社投保了主险以外的附加险(如:旅程取消险、旅程延误险)等,则受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的旅程取消或者延误,可以进行理赔,减少自身的损失。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每个旅行社购买的保险限额不同,超出限额的部分可能无法进行理赔。 第六,关注新出台的政策,及时利用政策便利消减法律风险。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已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部分金融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政策支持,当事人应当注意利用政策便利消减违约风险。可以预见,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相关机构后续还可能出台相关政策举措,应当密切关注。 第七,新签订合同应注意评估疫情影响。疫情期间签订的新合同不适用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情形,原因在于,在疫情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已经预见到了疫情带来的影响并且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此时,当事人违约将要承担违约责任。
作 者 简 介
何 丹律师,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现为北京市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注册会计师,业务领域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曾为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东方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日立(成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金川水电站有限公司、内江市人民政府、西藏凯莱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秉持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做客户值得尊重和信赖的律师。 电 话:166 0283 6091 E-mail:hedan@dongweilawyer.com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系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2002年设立的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历经近二十年发展,目前共有北京总部和上海、天津、重庆、广州、南京、杭州、长沙、兰州、成都、洛杉矶等多家分所,同时太原、武汉等分所也正抓紧筹备。业务遍及银行保险、股权投资、并购重组、企业改制、政府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建筑与房地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破产清算、国际贸易与投资、公益法律援助等诸多领域。 东卫律师事务所与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以及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广泛的业务联系。主要合伙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等国内知名法学院,部分律师毕业于国外高等学府,并获得博士、硕士学位,一些律师曾在国外知名的大学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过,了解中外法律文化,具有丰富的国内和国际执业经验。东卫律师凭借他们在各法律专业领域的丰富经验,为众多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性法律服务。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3层(100027) 电 话:010-65542826\010-65542827 E-mail:dongweilawfirm@dongwei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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