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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预谋以嫖娼名义进入卖淫女出租房,在嫖娼后实施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2019-12-11 10:16:39)


预谋以嫖娼名义进入卖淫女出租房,在嫖娼后实施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户”的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在具体案件中,有时一个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房屋所具有的功能特征在不同时间段是不同的,因此能否认定为“户”,应结合实施抢劫行为时房屋所承载的实际功能进行分析判断。卖淫女在从事卖淫行为时,该房屋实际承载的功能为卖淫牟利的场所,而非生活居住功能,不属于司法解释中的“户”,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同理,对进入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的住户抢劫,由于户的实际功能承载的是非法活动场所,因此也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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