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能像其他产品一样,完全跟设计图纸一样严丝合缝,所以,面积的改变并不一定导致合同解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此作出相关规定,经有关部分批准以后,商品房的面积可以变更,但要在十日内通知购房者。在接到通知的十五日内,购房者可以作出退房的书面答复。在此期间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开发商没有在规定的期间内通知,购房者有权退房。如果退房,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关于赔偿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也有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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