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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返还须认定非法侵占为条件     (2019-5-12 9:25:19)


公司证照返还
公司印章证照由谁保管或持有,应依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及持有人是否构成非法侵占进行认定

【案情简介】禾山公司的原始股东为张辉强、林丽琼,张辉强为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林丽琼为公司监事。后禾山公司股东由张辉强、林丽琼变更为张长天(持95%股权)、张辉强(持5%股权),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辉强变更为张长天。自禾山公司设立至今,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银行私章等均由张长天保管。张辉强、林丽琼诉求张长天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银行私章等归还禾山公司。一审法院以禾山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公司对公司印章及相关资料享有占有、使用及支配的权利,其他民事主体非因法律规定或公司授权占有公司印章、资料的,公司有权要求返还为由判决返还。张长天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结合张长天的陈述和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银行私章等长期由张长天保管。并且,张长天是禾山公司的股东,履行了公司的全部出资义务,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现今的登记情况,其仍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张长天持有公司印章和相关资料具有合法依据,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张辉强、林丽琼不服,提起再审。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张长天是否应当向张辉强返还禾山公司相关证照的问题,对于公司中谁有权保留印章及证照,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现实中应当以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准。公司经营中,大量公司印章与证照因日常处理事务方便所需,交由非特定人员保管亦较常见,导致印章及证照返还案件增多。因此,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印章及证照可由不同人员持有,在公司证照返还之诉中,应当以持有人非法侵占印章及证照为前提。本案中,根据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张长天为禾山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禾山公司实际上亦长期由张长天控制管理并经营,在禾山公司股权争议并未作出最终认定的情况下,张长天作为禾山公司实际出资人控制该公司相关证照并不构成非法侵占。虽然张辉强、林丽琼系禾山公司原始股东,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张长天系非法侵占持有禾山公司印章及证照,故其要求张长天返还公司证照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18)最高法民申829号民事裁定书,张辉强与林丽琼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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