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 (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 (6)其他证据。 11.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4)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 12.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6)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规章制度; (7)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8)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9)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凭证; (10)职工必须服务期限规定; (11)其他证据。 13.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出工人员名单; (6)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7)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8)其他证据。 14.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8)其他证据。 1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1)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4)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16.房产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一)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三)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许可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其他证据。 (四)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的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其他证据。
17.借款合同纠纷 (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5)还款通知书; (6)还款付息凭证; (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7)利息计算明细; (8)利息计算的依据; 18.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6)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7)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8)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9)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0)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1)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2)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3)其他证据。
来源:天同诉讼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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