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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看离婚损害赔偿标准-3     (2018-12-5 18:45:22)


五、家庭暴力的情形

情形1:被告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使原告的身体受到较重伤害,同时也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已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有权请求物质及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案例】(2018)赣0426民初540号
裁判理由:被告认为原告有出轨行为而在原告工作地公然对原告进行殴打,并致其多处软组织挫伤(轻微伤),被告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为法律所禁止。被告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使原告的身体受到较重伤害,同时也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已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有权请求物质及精神损害赔偿。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支持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请求赔偿的医疗费计算有误,本院以医疗费票据载明的金额2994.64元予以确认。因鉴定产生的费用600元亦应由被告承担。

情形2:在婚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原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被告有婚外情的情况不符合该条所规定的情形。

【典型案例】(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72号
裁判理由:被告在婚内与其她异性有婚外情,且在婚内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于2013年7月2日2时殴打原告致原告左手小指中节指骨基底部撕脱骨折并因此受到公安部门的处罚,虽被告在婚内与其她异性有婚外情,但该情况并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被告在婚内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并离婚,原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具体赔偿数额可由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为1000元。

情形3:强奸继女的行为虽已被课以刑事处罚,但该行为仍属于对家庭成员实施的家庭暴力,损害了被告和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2014)杭上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告强奸继女的行为虽已被课以刑事处罚,但该行为仍属于对家庭成员实施的家庭暴力,损害了被告和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其过错在于原告,被告要求原告进行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本院根据原告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1万元。

六、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情形1:周期性的家庭暴力可能构成虐待,属于家庭暴力中的严重情形。

【典型案例】(2016)桂03民终322号
裁判理由:丘某甲是否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是否需要赔偿杨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在本案中,根据出警记录、病历资料、医疗票据及杨某的陈述,可以认定丘某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在哺乳期内的杨某实施殴打行为,并造成其身体和精神伤害,其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一审判决认定家庭暴力具有周期性的特点不妥,周期性的家庭暴力可能构成虐待,属于家庭暴力中严重之情形。杨某要求精神损害赔有事实依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6000元。

情形2:被告长期将原告关在小铁屋,限制其自由的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构成婚姻法规定的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

【典型案例】(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615号
裁判理由:被告长期将原告关在小铁屋,限制其自由的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构成婚姻法规定的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离婚之诉应予准许。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给付原告20000元损害赔偿金为宜。

情形3:原告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只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照顾,被告将原告留在家中几近饿死的行为可认定为遗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2013)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74号
裁判理由:本案中,社区工作站提供的《情况说明》已提到“2009年4月5日,本辖区某花园管理处保安发现王某家已三天没有亮灯,于是通知我站工作人员到场并与齐某电话取得联系,齐某称与他无关,后联系原告母亲刘某,刘某报警。”“在多次敲门未应情况下民警破门而入,发现王某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几近饿死”等事实内容,即可认定被告存在遗弃家庭成员即遗弃原告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存在虐待、遗弃家庭暴力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就此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法酌定该项赔偿金为2万元。本院在处理分割上述夫妻共同财产时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权益原则及原告的实际情况等出发,酌定原、被告按6:4予以分割。

情形4:在原告离家外出的十余年中,被告生病住院,原告不能够尽陪护义务,不履行夫妻义务,法院综合原告离家时间、被告身体情况,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典型案例】(2014)清民一初字第01131号
裁判理由:在原告离家外出的十余年中,被告生病住院,原告不能够尽陪护义务,不履行夫妻义务,而被告却担忧原告老无所养,持续为原告缴纳养老及医疗保险,被告答辩中提及“如果本案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同意其离婚的请求,要求原告出庭”。综上,原告的行为给被告的物质及精神均造成损害,原告应给付被告已替缴纳的养老及医疗保险金16618.48元,综合原告离家时间、被告身体情况,本院酌定原告给付被告2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规则分析

对本次裁判文书筛选的结果可以看出,在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判决中,除了有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之外,婚外情、欺诈性抚养等情形,无过错方也可以获得一定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分析如下:

1.在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法院判决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比例很高。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婚外情情节,如果一方确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过错,那么法院也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定损害赔偿金额。但如果仅仅是偶然性的出轨行为,法院就有可能会以不符合婚姻法规定需损害赔偿的情形而予以驳回。

2.本次案例筛选的结果显示,因受欺骗而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情形占有相当高的比例。虽然此种情形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条件,但是该行为确实对无过错方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因此法院判决也均支持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同时,无过错方还可以主张为抚养非亲生子女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鉴定费等。

3.无过错方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可以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一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相当程度的精神伤害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的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如果是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仅会造成人身伤害,也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因此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物质及精神损害赔偿。

4.法院衡量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相比较其他过错情形,重婚、同居、家暴等过错情形中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金额会较高。法院判决时一般就会综合考虑以下几种因素:过错方的过错情节和过错程度、受害人遭受伤害的严重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酌定损害赔偿金额。通过本次大数据结果可以看出,赔偿金额一般并不高,这对于受害方来说未必能够弥补其遭受的创伤。

建  议

如果遇到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应该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在实务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离婚这种身份关系之诉而产生,只有离婚时才能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法院判决不离婚,那么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也无法获得支持。

2、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是无过错方,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那么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3、无过错方应当注意及时保全及固定证据。实践中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过错的案例并不少,往往一张简单的出轨照片,或者一份含糊的聊天记录,都很难认定存在婚姻损害赔偿的情形。

在本次大数据报告筛选的案例中可以看出,重婚或者故意伤害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亲子鉴定报告、伤情报告或病例材料、证人证言以及过错方的保证书等,可以对过错情节的认定起到关键性作用。

因此,婚姻过错情形能否影响夫妻财产分割,也是当事人较为关心的问题,本次大数据筛选结果中已有部分案例是因婚姻过错影响共同财产分割。

作者 | 埃孚欧大数据课题组  来源 | 佳和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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