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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看离婚损害赔偿标准-2     (2018-12-5 18:45:00)


离婚损害赔偿的不同情形及裁判理由

一、重婚情形

情形1:重婚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法院根据过错方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偿付能力等酌定赔偿的数额。

【典型案例】(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5071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因原告重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致夫妻感情破裂,责任在原告。现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意见一致,予以准许。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赔偿的数额由本院根据原告对被告造成的损害程度、原告的偿付能力等酌定,原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情形2: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2015)年西民初字第02348号
裁判理由:被告祖某在与原告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违法与他人登记结婚,严重影响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给原告沈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现原告沈某主张要求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情形3:被告与他人在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原告登记结婚,使得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该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故被告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精神赔偿。

【典型案例】(2015)平民初字第03850号
裁判理由: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本案中,被告在与他人的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与原告登记结婚,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已构成重婚,应当无效。被告重婚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一定的伤害,故被告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精神赔偿,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为10000元。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情形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租房同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严重地伤害了夫妻感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843号
裁判理由: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朱某在外租房同居,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地伤害了夫妻感情,亦给原告带来精神上的痛苦,故被告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具有过错,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至于赔偿数额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其经济负担能力酌情确定为80000元。

情形2:原告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的行为过错明显,且该过错与被告患有抑郁症并自杀未果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应为其过错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裁判理由:被告提交的庭审笔录、保证书、张某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被告的门诊病历及诊断书、心理科临床诊断和医药费收据,足以证实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原告过错明显,且该过错与被告患有抑郁症并自杀未果有因果关系,原告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0元。

情形3:被告长期与案外人同居并育有一女的行为,使原告在婚姻中遭受到严重的精神痛苦,结合被告的过错及经济能力,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案例】(2014)佛城法槎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理由:被告在诉讼中已承认其长期与案外人同居并育有一女,被告的上述行为使原告在婚姻中遭受到严重的精神痛苦,依法应对原告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结合被告的过错及经济能力,本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0元。

三、重婚、同居之外的婚外情情形

情形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给配偶人格权造成损害,结合法院辖区平均生活水平、原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应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典型案例】(2014)永法民初字第05955号
裁判理由:原告在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给被告人格权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院辖区平均生活水平、原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原告应给予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故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本案予以支持。由原告闵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晏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情形2:被告与一女子有婚外情,虽然被告写保证书同意赔偿原告30万元,但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同意支付赔偿,由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

【典型案例】(2016)皖1321民初字2079号
裁判理由:婚后被告在上海工作期间,与一女子有婚外情,夫妻之间产生矛盾,2016年4月3日被告给原告写一份保证书,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30万元,没有实际给付,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同意给付原告赔偿。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应予准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另外女孩有婚外情,给原告造成精神伤害,应适当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王某给付蒋某精神损害赔偿40000元。

情形3: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违反了夫妻间忠实义务,对精神势必造成一定损害,支持受害一方的赔偿请求。  

【典型案例】(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74号
裁判理由:因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对被告精神势必造成一定损害,且原告在自己书写的保证书中也多次提到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给予被告精神损害赔偿,故本院对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根据原告的过错程度及能力和本院辖区的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20000元。

情形4: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被原告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且就原、被告二套房屋原告可适当多分。

【典型案例】(2016)豫0102民初4670号
裁判理由:因被告张某对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被告张某应给予原告朱某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同时,考虑到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和被告张某的过错,对原、被告二套房屋原告朱某可适当多分。

情形5:虽证明出轨事实,认定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但不具备法律规定需损害赔偿的情形,故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2014)长民四(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理由:就原告婚内出轨的事实,被告提供了原告与其他男性挽臂同行的照片以及与该男性裸体同床共枕之照片。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虽未处理好与其他异性的关系,在婚姻中存有过错,但并不具备法律规定需损害赔偿的情形,故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被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情形

情形1:原告因被欺骗而抚养非亲生子,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对原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同时,被告应当返还抚养费。

【典型案例】(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498号
裁判理由:因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女儿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被告怀孕的时间系在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的阶段,被告在此阶段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怀有他人的孩子,确存在重大过错,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且被告生育女儿后,原告为此投入了较多的钱款及感情,原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院应予支持。据本地区的生活水平及结合本案情况予以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原告因抚养孩子于2013年8月18日至2015年2月4日陆续汇给被告的204100元一节,因被告所生育的女儿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故关于原告支出的孩子的抚养费用204100元应由被告予以返还。

情形2:原告生育与被告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孩子,虽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条件,但是该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名誉权及人格尊严,对被告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

【典型案例】(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903号
裁判理由:原告生育与被告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孩子,虽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条件,但是该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名誉权及人格尊严,对被告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依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原告的过错程度、侵权后果、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本院依法酌情确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情形3:被告隐瞒孩子并非原告亲生子的事实,使得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抚养孩子,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因抚养非亲生子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案例】(2014)翠屏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理由:被告隐瞒非婚生子陈某某并非原告的亲生子的事实真相使得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抚养陈某某,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抚养非亲生子陈某某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抚养非亲子陈某某而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因被告隐瞒事实真相,与他人生育孩子,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酌情认定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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