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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能否和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2012-5-22 16:04:32)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而且,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只对劳动者年龄的下线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并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不能因是离退休职工就否定其劳动者身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当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实质上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因其名称不同就排除在《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之外。
   因此,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签订的聘用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离退休人员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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