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介绍 | 业务专长 | 联系方式
 
您的位置:雪律师法律网>>查看页面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的效力     (2012-5-22 14:51:09)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无力赔偿或不辞而别逃避赔偿,在招聘时往往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否则就不予招用。对此,《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命令禁止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这种担保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行为是无效的。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这种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担保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因此,该担保行为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雪化平律师网版权所有:http://www.xuehuaping.com----------------


[关闭窗口]

 



雪律师法律网  © 版权所有京ICP备12020737号   联系电话:13910672750
Email:winter_xue@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