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这是公司僵局之诉的法源基础。公司僵局之诉,也称司法强制解散公司。 一、什么是公司僵局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这可以理解为公司僵局。 这里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并不一定是公司经营亏损;这里的股东,实务上,一般是小股东;通过正常的方式已经无法有效解决这样的困难。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才可以认定为公司僵局,才可以依法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公司业务持续处于显著停顿状态,产生严重损害的; 5、公司董事或实际控制人已经或正在以非法方式严重损害公司财产及存续发展的;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严重缺乏信任,任何一方已经无法代表公司开展业务或经营管理公司的 7、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但是,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律不与支持。 三、提起公司僵局之诉的主体资格 《公司法》条款对定的是持有10%以上股权的股东。这里的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并不一定是指一个股东,可以是一个股东,也可以是几个股东合计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权,这样,提起诉讼的原告就是多名原告了。 法律规定的是“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这并想当然等同于持有10%以上股权或股份的股东。 一般情况下,股权和表决权应当是一致的致。但是,法律赋予了公司章程可以自行约定股东持有的股权和表决权可以不一致。而股份公司的股票又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具有表决权的,优先股是不具有表决权的。 所以,当股东提起僵局之诉时,除了之道自己持有的股权或股份,还需要了解公司的章程怎么规定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或股权是否具有表决权,及具有多少表决权。 四、提起僵局之诉必须已经穷尽其他途径 司法解散公司,是公司存在的僵局问题确实无法靠公司治理所能解决,才可以提及强制解散公司之诉。为了防止滥用诉权,原告需要举证,法院需要审查,以确定公司僵局确实存在,确实存在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到股东利益,已经没有其他方式可以解决僵局问题,公司解散确实必要。 但凡有其他可救济的途径,法院就不应直接判决解散公司。即使法院审判,也应将调解作为诉讼解决的必经程序。 五、僵局诉讼的被诉主体 公司僵局之诉,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公司的其他股东可根据需要列为共同被告。 僵局之诉应当由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则上,不得以公司某一股东列为被告而将该股东所在地作为法院管辖地,从而规避公司所在地法院的管辖。 六、公司僵局之诉的策略意义远大于诉讼本身 实务上,公司僵局之诉作为一种策略,从而推动各方或协商或妥协解决,是最好的选项。真正将诉讼走到底解散公司的,是最悲催的结局。 所以,审慎提起、推进公司僵局之诉 。
本文来源:律界诸葛 作者:咏静律师
----------------雪化平律师网版权所有:http://www.xuehuaping.com----------------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