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共有财产分割上,首先尊重当事人的协议约定;其次,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对于按份共有财产以允许分割为原则,不允许分割为例外;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则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实务研讨:一是“重大理由”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二是对“共有的基础丧失”又当如何理解? 一、共有人约定效力及例外:“重大理由”的理解 为集合资产、共同发展,共有人可以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以维持共有关系。这一约定对于各共有人具有拘束力,从而各共有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共有财产分割中的体现,通常情况下原则上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但不能把当事人的约定绝对化,在共有人有重大事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重大事由”,是指不分割将对共有人显失公平或对共有财产使用效率有重大影响的客观情形。具体可以参照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规定来判断。 二、“重大理由”的类型化分析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前半条规定,即使共有人之间有不得分割的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都可以请求分割。这里所指的共有人包括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因此上文所述共有人的“重大理由”情形当然地涵盖此处共同共有人的“重大理由”。但仍有必要根据我国现行法上的三种共同共有形式对此处“重大理由”进行具体的类型化分析。 1.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为现今我国财产共同共有的基本类型。夫妻一方有重大事由请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当把握“重大”二字。如甲乙为夫妻,有共同存款30万元,乙的父母无生活来源,又无其他子女。乙的母亲患重病急需15万元动手术,乙提出从夫妻共同存款中拿出15万元给乙母治病,但甲不同意,乙诉请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予支持。因为乙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其母患病缺钱治疗的紧急情况下,拿钱给母亲治病,理由应属“重大”。假如是乙的远方亲戚无钱治病,乙要求拿钱资助就不属于“重大理由”,因为乙对其没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家庭共有财产 依据民法通则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家庭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的一种形式。分割家庭共有财产除了正常的分家析产外的其他重大事由,可借鉴《瑞士民法典》中关于终止家庭共有关系的事由的规定:一是共有人中一人的共有财产被扣押,且已受作价处分时;二是共有人中一人破产时。 3.共同继承的财产 按照我国继承法与民法理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学者认为,除了被继承人有禁止分割遗产的遗嘱或者契约另有约定之外,各继承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继承财产。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民法大多赋予共同继承人对遗产的分割请求权。我国继承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对请求分割共同继承财产的“重大事由”的把握可以从宽,以利继承人尽快终止共同继承财产关系,发挥遗产的效用。只要部分继承人提出的分割理由合情合理,分割不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遗产不属于不能分割的财产,一般应予准许。另外,还有一些法定事由,如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这里的“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即属法定的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事由。 三、共同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行使的条件:“共有的基础丧失” 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对“共有的基础丧失”的理解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共有的基础指的是共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基础丧失,是指共有人之间应该有的与之相应的关系没有了,但法律上的共有关系还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有的基础丧失”是指共同共有解体了,共同共有关系消灭了,如夫妻离婚,遗产分割。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这一观点符合共同共有消灭的理论。共同共有关系基于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的消灭而终止。产生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基础是共同关系,共同关系消灭,存在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基础已经不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当然就不会再继续存在了,共同共有关系必然消灭。因此,“共有的基础丧失”是指导致共同共有关系消灭的基础共同法律关系的丧失。 按照我国现行法关于共同共有发生的有关规定,共同共有因下列原因归于消灭:一是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婚姻关系终止;二是继承人分割遗产;三是家庭解散而分家析产。只要这些法律事实出现,作为共同共有关系成立基础的共同关系便不复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即告消灭。既然共同共有关系丧失了,原来的共同共有人当然可以请求分割原来的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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