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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要求企业支付自其入厂以来几年时间的工资差额可否得到支持?     (2012-5-22 9:45:47)


   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纠纷后,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企业支付自其入厂以来几年时间的工资差额,这种请求会不会得到支持?
  《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按照劳动部的解释,即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员会提出申诉,否则其权利不受保护。企业一般按月发放工资,员工在每次领取工资时,即应当知道企业发给的工资数额是否合法,是否侵害了其权利。如果员工未在领取工资之日起60天内提起劳动仲裁,对于这部分工资的异议,即丧失胜诉权。员工一般在被企业辞退后才就工资数额问题提起劳动仲裁,对于其请求的支持,也只能从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之日起前推60天。
  但如果员工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后一直要求企业处理或曾向有关部门投诉,且能够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这种事实的,则前述时效自员工提出要求或者投诉之日起中止。这种做法类似于民法中的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超过申诉时效但应予受理的“正当理由”,在司法实践中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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