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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20类法律问题深度总结-5     (2016-10-24 14:27:39)


十六、一方婚前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或登记在双方名下、一方婚前房屋婚后加另一方名字的情形
1.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房屋在离婚时怎么处理?
答: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其购房是以结婚为目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注意,这里的出资方的证明义务就比较重,其要能够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比如可以从结婚、购房的时间节点,出资方限购、中介证明等方面进行举证,这是出资方的举证义务。若非登记一方能够证实当事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所有,则可能属于赠予后的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在离婚时怎么处理?
答:这种情况下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3.一方婚前出资购房,婚后在产权登记证书上加另一方名字,房屋在离婚时怎么处理?
答: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上加上另一方名字之后,该房屋就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4.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变卖再以卖房款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应当如何认定?
答: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变卖,双方又添加若干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新的房产,离婚时应考虑婚前房产变卖价款在新购房产价款中所占的比例,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第二种:一方用自己个人所有的房产作为家庭共同生活的居住用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种种原因将该房屋出售后另购住房,仍然用于家庭自住,如果没有夫妻共同资金或另一方个人资金的再投入,离婚时对于出售房屋所带来的增值收益,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注意,把握原则是: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若重新购买的房屋有出租、经营、投资的话,其出租、经营、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十七、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问题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婚后用来出租,所得的租金在离婚时怎么处理?
答: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出租所得租金,根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注意,应当正确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孳息的内涵。

十八、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情形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或者包括第三人的,房屋在离婚时怎么处理?
答:婚后共同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在实践中通常是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夫妻一方父母甚至第三人名下,这并不意味着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未成年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比如是否是有赠第三人的意思表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婚后共同购买房屋,产权登记中包括第三人(未成年子女),除非有相反的证据,一般认定该房屋为这三人共有。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产权登记包括第三人(非未成年子女),对于房屋一般需要另案起诉分割。
实践中,法院可能会要求先明晰产权后再继续审理离婚案件。

十九、房屋拆迁问题
1.一方婚内拆迁所分得的房屋,另一方系拆迁被安置人,离婚时房屋怎么处理?
答:双方都是被拆迁安置人的,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予以平均分割。实践中,若该拆迁房屋份额中因拆迁安置政策有另一方的“人头”、“户口”因素,成立按份共有,分割时以此基础进行分割。
注意:离婚案件一旦涉及房屋拆迁问题,首先要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即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且另一方亦计入“人头”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此外,若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征收政策被征收,以产权置换方式取得安置房,但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内拆迁所分得的房屋,另一方非拆迁被安置人,离婚时房屋怎么处理?
答: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原则上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十、婚外情问题
1.一方出轨,另一方是否可以多分财产?
答:一方出轨,不是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的必然依据,但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得到适当照顾。(我们代理的案件中,曾获得65%左右的财产)
2.一方出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
答:如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最高法最新颁布的典型案例中,单纯出轨也可以主张赔偿。)
3.一方出轨,在什么情况下构成重婚?
答: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4.一方出轨,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同居?
答:未见具体适用标准。但广东省,一般要求双方共同居住生活3个月以上。
5.一方出轨,证明婚外情的证据有哪些?
答:一般而言,常见的婚外情证据有以下几种:
(1)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通话记录
(2)保证书或悔过书
(3)照片
(4)录像、录音
但是,证据的收集是十分复杂,需要因人而异、因案施策,稍有不慎可能成为非法证据。建议聘请婚姻家庭专业律师为你专门指导。

作者 |  吴杰臻律师原创  德阳龚学强律师补充
来源 | 离婚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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