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介绍 | 业务专长 | 联系方式
 
您的位置:雪律师法律网>>查看页面
 
离婚案件20类法律问题深度总结-4     (2016-10-24 14:27:27)


十一、婚后按揭买房婚后还贷的情形
婚后双方共同按揭买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房屋怎么处理?
答:一般来说,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部分购房资金来源于登记方的父母或登记方的婚前存款,司法实务中处理有争议。在此情况下,各自份额的计算需要对比贡献率大小。

十二、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形
1.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无论登记在该父母子女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房屋怎么处理?
答:该部分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如属于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作为婚前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应扣除该部分出资款后,再对房屋剩余的价值进行分割。
2.结婚后,父母为夫妻双方购房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房屋怎么处理?
答:该出资视为对婚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系赠予一方。处理上,原则上按房屋总价值进行分割,无需扣除父母的出资款。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离婚时房屋怎么处理?
答:在全额出资的情况下,该房屋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部分出资的情况下,该出资款究竟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还是个人赠与以及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存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法专家吴晓芳的意见,一般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宜,但并不代表平均分割,需要根据出资情况适当多分。
4.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屋怎么处理?
答:在双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双方父母只是部分出资,其余房款由夫妻贷款或出资,司法处理存在争议。
5.婚后由一方父母为夫妻双方购房出资,但截至离婚时还未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父母的出资如何认定?
答:如果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又缺乏明确赠与一方的证据,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十三、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的情形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房屋怎么处理?
答: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十四、小产权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承租公房的问题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小产权房,在离婚时怎么处理?
答: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购买小产权房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但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2.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在离婚时怎么处理?
答: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政策购买房改房取得房屋产权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分割时,一般根据双方的职工身份,将房屋判给与房改政策身份关系密切的一方,取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付相当于该房屋市场价值一半的补偿。
未取得房屋产权的,人民法院不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怎么处理?
答: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于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只有在购房满五年才可以进行交易或分割。未满五年的,如果必须分割,只能先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以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后,才能进行分割。
4.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可否主张继续承租?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规定的解答》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在离婚时可以主张继续承租公房:(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的廉租房(或公租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答: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看出,廉租房是夫妻双方共同租住的房屋,对租住的廉租房并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根据廉租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廉租房是针对具备申请廉租房的家庭给予的优惠政策。因此,廉租房只是租给符合廉租房租住条件的家庭,并不是买卖关系。住户对于廉租房没有处分的权利。
实务中,法院如何判决由哪方继续居住廉租房具体要看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如,收入水平、身体状况、有无抚养子女、政策规定等等情况。从处理方式上看,夫妻双方还可以通过竞价获得。
注意:若夫妻双方申请获得的是公租房,操作方式基本同上。

十五、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问题
1.离婚时,已取得产权证的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由于宅基地房流转困难,司法实践中多判令房屋由宅基地登记方所有,并由取得房屋一方补偿另一方相应价款。
值得注意的是,若一方已经将户籍迁移至该农村落户。在分割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时,建议为另一方保留一定面积的房屋。同时,及时办理分户事宜。理由是,在目前各地拆迁政策中,有房户与无房户补偿标准有显著差异。
2.离婚时,未取得产权证的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应如何处理?
答:实务中处理有一定争议,未见统一规定。大多数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当事人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没有领取产权证的农村房屋的归属是可以处理的。
当事人请求对违法建筑进行分割的,不予支持,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物的使用或收益、残值作出处理。


----------------雪化平律师网版权所有:http://www.xuehuaping.com----------------


[关闭窗口]

 



雪律师法律网  © 版权所有京ICP备12020737号   联系电话:13910672750
Email:winter_xue@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