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介绍 | 业务专长 | 联系方式
 
您的位置:雪律师法律网>>查看页面
 
如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012-5-22 9:38:02)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司机、推销员等,由于工作特点,工作时间相对不能固定,采用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有所不便,有什么解决办法?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于上述员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范围包括: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性质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批。

----------------雪化平律师网版权所有:http://www.xuehuaping.com----------------


[关闭窗口]

 



雪律师法律网  © 版权所有京ICP备12020737号   联系电话:13910672750
Email:winter_xue@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