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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20类法律问题深度总结-3     (2016-10-24 14:27:04)


六、离婚的彩礼问题
1、什么是彩礼?
答:彩礼是指根据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的聘礼、嫁妆等。
2.结婚不成,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结婚不久就离婚,彩礼是否返还?
答:一般不可以要求返还,但因支付彩礼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除外。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实践中,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和返还数额多少需要结合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夫妻感情破裂原因、是否生育子女、彩礼实际给付人情况等综合判断。
4.同居期间一方赠与的财物,但是双方最终没有结婚,是否需要返还?
答:一般而言,价值不大的财物是不需要返还的。实践中,法院处理此类问题比较审慎。

七、离婚中的家庭暴力问题
1.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处理?
答:一定要及时报警和就诊,报警记录和病历都是将来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其次,可以向当地居委会、妇联、亲友求助,便于佐证家庭暴力事实。根据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居委会、妇联、派出所均有义务保护受害者。一旦报警,派出所必须出警并进行调查。
2.能否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答:可以。
3.人身保护措施有哪些?
答: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下保护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向哪个法院申请人身保护?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人身保护措施?
答: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起诉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6.申请人身保护措施需要什么条件?
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申请人是受害人(特殊情况可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第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四,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7.家庭暴力是否可以对施暴者进行刑事处罚?
答: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处死刑。
根据法律法规,家庭暴力实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的,同样触犯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若不是严重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施暴者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理。

八、军人离婚有关问题
1.一方是军人的离婚案件由什么法院受理?
答:双方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理。一方是军人的,按一般的管辖规则确定,详见“离婚管辖问题”。
2.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要求离婚,是否需要军人一方同意?
答:需要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3.如何认定军人有重大过错?
答:主要是指: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起诉离婚,是否需要所在部队单位同意?
答:需要所在部队单位开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九、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什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什么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协议或诉讼离婚时有一些财产没有提出来分割,离婚后还可以起诉分割吗?
答:可以。
10.离婚房屋的分割问题

十、婚前按揭买房婚后还贷的情形
1.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离婚时房屋怎么处理?
答:离婚时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如何确定未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一方所应得到的补偿数额,目前多数法院采取的计算方式如下:
假设婚前贷款购房者所购房屋的单价是每平米15000元,面积80平方米。首付款是36万元,按揭贷款84万元,贷款期限20年(240个月),则利息总计为603452.87元,还款总额为1443452.87元。如果采用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6014.39元。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三年(36个月),后诉讼离婚,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价值400万元。计算可知,购房者为购买该房总计支付1803452.87元。
其中,首付款在房价(房价款+利息)中所占比例为(360000÷1803452.87×100%)19.96%,夫妻共同还贷216518.04元(6014.39×36),占房价款的12%(216518.04÷1803452.87×100%)。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可以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者所有,由其对另一半补偿24万元(400万元×12%×1/2)。剩余贷款1226934.83元(1443452.87元-216518.04元),仍由原购房者继续偿还。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房屋怎么处理?
答:司法实务处理因地区而有所不同。大部分法院认为,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买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尚未偿还的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实务中,婚前购买行为需要证实出资,这个证据需要收集。
3.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房屋怎么处理?
答: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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