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包吃包住”,但食宿费按照一定数额结算成职工工资的一部分,扣除这部分费用后,实际发给职工的工资数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算上食宿折算的部分则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做法合不合法?    上述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被认为违法。    工资发放与食宿收费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是劳动法律关系,后者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企业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按自愿原则向员工提供食宿,不愿在企业提供的食堂和宿舍中食宿的职工,全额发放其工资;自愿在企业提供的食堂和宿舍中食宿的员工,另行办理食宿手续,可以按月在其工资中扣除食宿费,工资表(单)和食宿收费单据应分列。    更为稳妥的做法还有:企业的食堂和宿舍相对独立管理,由职工自愿向宿舍和食堂管理部门办理住宿及伙食手续并交纳费用,企业每月向职工全额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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