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及受理法院
      1.可以在起诉(仲裁)之前申请保全,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可以在起诉(仲裁)受理之后申请财产保全,由受理法院处理。
      3.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法院。
      4.第二审法院裁定对第一审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法院实施。
      5.再审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6.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七、保全期限
      1.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4.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5.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八、轮候保全
      1.对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2.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4.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
      5.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6.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7.查封法院对查封财产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九、超额保全认定和处理
      1.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2.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十、财产保全的效力范围
      1.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2.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3.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4.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十一、对保全财产设定债务的处理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3.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十二、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
      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或保全错误的。
      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4.债务已经清偿的。
      5.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6.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7.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8.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十三、财产保全与执行的衔接
      1.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
      2.保全裁定未经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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