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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解析-5     (2016-5-15 20:35:55)


     问题36:关于毒品犯罪的几个问题

     虽然没有查获毒品,但犯罪嫌疑人供述稳定,购买毒品的人能够指证,且证实被抓获前刚吸食了购买的毒品,其尿检证实所吸食毒品与购买毒品属同种类,且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可以认定贩卖毒品罪成立。

      通过特情引诱,犯罪嫌疑人贩卖了少量毒品,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居所等处搜查到大宗毒品,可将贩卖的和查扣的毒品均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对以贩养吸的,量刑时要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

      问题37:关于取保候审的几个问题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脱保,符合逮捕条件的,移送侦监部门审查决定逮捕,交公安机关追捕到案。对脱保追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犯罪的,一般应提起公诉并建议法庭从重处罚,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自动投案后被取保候审,之后脱保,后又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的,一般认定自首,但量刑时应从严掌握,可不予减轻处罚。抓获归案后被取保候审,之后脱保,后又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的,一般不认定自首,但投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不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除外。

     问题38:关于和解、赔偿等量刑情节的几个问题

     (1)对和解、赔偿、退赔等量刑证据的举证质证与审查。实践中,进入审判阶段经常出现和解、退赔、赔偿等情形,对和解、退赔、赔偿的证据,属于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原则上要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才能作为量刑证据。如果庭审后又出现了上述情形,为提高诉讼效率,可以不再针对赔偿等事实开庭审理,但法院应通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并将赔偿、和解等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听取公诉部门的意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意见。如果法院既没有开庭审理,又没有移送材料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纠正审理违法的意见。

   (2)共同犯罪案件中只应对作出和解、赔偿的被告人从轻处罚。共同犯罪案件中,经常出现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或者只有部分被告人进行了退赔、赔偿等,对该部分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理,但要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3)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援引了刑事诉讼法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但量刑适当,也没有其他违法之处,如何监督?对法院错误援引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但不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如果不影响公正量刑的,一般不宜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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