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它代理诉讼,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和手续,才具有效力。具体手续可由当事人根据法定条件在以下两种手续中选择:       1、认证手续       授权委托书的认证手续必须经过两道程序:       第一、必须先经外国当事人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公证,以确定该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并出具公证证明。       第二、再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的认证,即由我国外交使馆或领事机构在公证文件上证明公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       上述规定的必经手续为保证授权委托书真实性而设置的必经环节,只有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确定后,授权委托书才具有效力,人民法院才承认其合法性。       2、证明手续       如果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订立或共同参加了有关条约,在这些条约中,特别是双方的司法协助条约里规定了互相的免除认证,就没有必要一定要求经我国使领馆认证。只要履行了我国与所在国所订立的双边条约规定的情况,授权委托书就不必经过认证手续,可直接按条约的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此外,授权委托书如果不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拖交,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直接交来的,就不再要求办理证明手续。
 ----------------雪化平律师网版权所有:http://www.xuehuaping.com----------------  
[关闭窗口]
 
   |